以下為劉友明聲明全文內容:
諾基亞的營銷模式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拒買諾基亞 諾基亞連發三次聲明,對自己的壟斷營銷模式閉口不談;對收取所謂的“罰款”是否涉嫌偷稅漏稅稱要擺事實,可也一直沒擺出一丁點事實來;而每次聲明都聲稱處罰經銷商竄貨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諾基亞真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嗎?其實不然,我們通過對諾基亞的FD營銷模式的分析,來看諾基亞是利用何種手段牟取暴利繼而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的。
一、什么是FD營銷模式
FD模式的核心就是價格壟斷和地域壟斷。
諾基亞進入中國之初實現的是代理制營銷,即由一家或幾家公司代理在國內銷售其生產的產品,這也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
自2002年6月,諾基亞開始醞釀渠道改革,設立省級代理和直供模式。
2003年繼湖北的省級直控分銷(FD)模式成功以后, 2004年年中諾基亞全面開始了第二輪渠道改革計劃,核心內容就是省級直控分銷(FD)渠道模式,除保留部分產品由原代理商銷售外,將熱銷機型基本納入該銷售渠道。2005年8月8日,諾基亞將廣東海南的FD渠道建立后,FD已遍布全國。
諾基亞供貨給FD,由諾基亞設在各省的辦事處負責發展本省各地級城市經銷商(諾基亞稱之為WKA),由FD供貨給WKA。要想成為WKA必須經諾基亞的考核通過,然后才能簽定三方協議。
諾基亞與FD的協議嚴格約定了FD賣給WKA的價格,FD不得違反,否則以擾亂價格體系為由嚴加處罰。并將FD的銷售數據納入諾基亞的自己的網絡體系,FD每出一臺貨,都在諾基亞的掌控當中。
三方協議中,約定對WKA實行返點制銷售。即諾基亞給WKA定一個月及一個季度的銷售量,提貨時多付該貨物5%-10%的貨款,如果本月及本季度能夠完成諾基亞下達的任務,則在月底或季末將多收的5%-10%折算成下月的貨款返還給WKA,如果沒有完成當月及當季的任務,則WKA的返利諾基亞予以沒收,則該WKA的提貨價將高出其他完成任務的WKA價格的4%-10%。
三方協議還嚴格約定了銷售區域,各地級城市經銷商(WKA)之間是不能夠跨區域銷售的,跨區域銷售的產品(俗稱竄貨)諾基亞將對該WKA進行處罰,少則2000元,多則10000元。諾基亞根本不擔心罰不到錢,因為WKA的返利就捏在他手里。
諾基亞不對竄貨提供“換新”服務,消費者如果購買了竄貨產品,當該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符合《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更換新機”標準,諾基亞強制規定該消費者只能到該產品的原銷售區域去換新,因為諾基亞根據該手機串號很容易就能夠查到該產品的銷售區域。
二、FD模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諾基亞限制FD的最低轉售價格,這種縱向約束會推動商品的高價。因為存在價格約束的情況下,同是諾基亞的FD就不能開展價格競爭,這自然不利于消費者。
比方說,諾基亞將一臺N85賣給所有FD的價格是3000元,而約定各FD出給WKA的價格固定是3300元,在價格壟斷的情況下,消費者從WKA那里永遠買不到低于3300元的N85。諾基亞甚至還有指定零售價的政策,消費者想低價選擇某款產品,基本是不可能實現的。
而能夠完成銷售任務可以拿到返點的WKA也不敢跨區域竄貨,一旦被抓將得不償失。抓竄貨也是諾基亞維持價格壟斷的手段之一。由于價格一直受諾基亞掌控,消費者在一定范圍內沒有價格選擇權,這也是大陸的手機價格遠高于香港、臺灣的原因之一。
一臺6300諾基亞可以從兩年前的2400多賣到現在的910多,諾基亞的價格壟斷不知吸走了中國消費者多少血汗。
如果諾基亞放開價格及區域控制,讓經銷商自由競爭,消費者無疑將得到好處。
諾基亞不對竄貨產品提供換新服務也是為了實現區域壟斷的手段之一,該手段顯然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如消費者在北京買了一臺長沙竄過去的手機,需要換新的話,北京的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會告訴消費者,這臺手機在諾基亞的銷售體系中是屬于長沙地區銷售的,北京方面不能夠提供換新服務,請去找原經銷商。如北京的經銷商正好關張不做了,該消費者豈不是要跑到長沙去換新?消費者購買時無論如何也不具備識別該手機在諾基亞的銷售體系中所屬銷售區域的能力。
FD營銷模式讓諾基亞既有極高的產品利潤,又有返利收入,還有巨額“罰款”進賬。
諾基亞為了達到價格及地域壟斷的目的,2008年在中國的竄貨罰款據說高達2-4億人民幣,這些罰款最后仍然會轉嫁到中國消費者身上。諾基亞在北美2009年的利潤估計不到1000萬歐元,而諾基亞2008年在中國的罰款已經超過兩到四個北美2009年的利潤。
諾基亞在世界其他地區可能虧損,但在中國長期是暴利。
怪不得FD模式被諾基亞全球副總裁鄧元鋆稱之為:諾基亞練就了中國功夫;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營銷模式;體現了諾基亞公司在中國的核心價值。
三、FD模式的法律分析
諾基亞抓竄貨,搞縱向地域壟斷,無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諾基亞限制FD對WKA的最低轉售價格,無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根據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字第1374、1375號判決書書的判決(該判決書電子版地址:http://14827869.qzone.qq.com/blog/1244732722?ptlang=2052),無需多言,諾基亞不對竄貨提供換新服務肯定是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
四、壟斷自然出高價;壟斷的服務質量自然低劣
從諾基亞全球副總裁鄧元鋆所稱FD營銷模式使諾基亞練就了中國功夫;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營銷模式;體現了諾基亞公司在中國的核心價值等語言來看,諾基亞在歐美國家是不敢實行這種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前提的牟取暴利的營銷模式的。
諾基亞在中國壟斷式的FD營銷模式帶給中國消費者的是比其它地區更高的市場價格;更加低劣的售后服務。
如果說2008年8月1日前,諾基亞的FD模式的存在還有一定的道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生效后,這樣的銷售模式違法已十分明顯。如果諾基亞作為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跨國公司應該自覺遵守所在國家的法律,及時調整企業內部規定以與所在國家的法律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