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化改革起步早,是全國較早開展統一招投標平臺建設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所有地級市和應該建立的縣(市、區)已全部建立招投標中心,1147個鄉鎮(街道)有1051個建立了招投標中心,形成了市縣鄉三級招投標平臺網絡體系。招標投標工作的開展,對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促進干部廉潔、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促進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招標投標領域的問題仍然突出,許多問題還沒有解決,為此,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對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一分析,對如何應對提出一些對策建議。
一、 當前招標投標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
1、行政權力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違紀違法案件頻發多發。主要表現在:一是“權力標”及“關系標”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和部門依法招標意識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動,計劃不周密,往往以時間緊、任務重,或以應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為由,隨意簡化程序和變更招標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權力,違反操作程序,在招標前就與投標人談妥條件,基本內定后才開始招投標,并拉來其他企業進行陪標;有的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中的投標人開綠燈。二是一些領導干部直接插手招標投標活動。有的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通過身邊工作人員、親友或中間人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活動。有的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透露給特定的投標人,造成投標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有的明確授意、指使、照顧某投標人,強令中標人分包、轉包工程,等等。據統計,2007年以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中共查處涉及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199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近2.2億元。2006年至2008年,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中,共涉及縣處級干部141名、地廳級干部19名。
2、招標人場外運作,規避招標。一是將造價高的單項工程肢解為多個子項,各子項的合同造價低于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如,有的單位將辦公樓裝修工程肢解為樓地面石材、樓地面木地板、墻面涂料、吊頂等項目對外單獨發包。二是以“大噸小標”的方式,設法將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標限額之下,確定承包企業后,通過設計變更等手法,調整項目規模,按實結算工程款。三是有的項目主體工程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后期工程和附屬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則搞場外交易,放長線釣大魚。
3、投標人串標抬標,排斥他人。一是投標人部分聯盟或全部聯盟,相互勾結和串通,通過事先約定投標報價的方式,控制中標結果,達到抬高中標價,輪流做莊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國家利益受損。這類串標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被查處的案件中,多因串標合謀者在投標文件中留下蛛絲馬跡而敗露。二是招標人或代理公司與投標人相互串通的情況,雙方搞桌下交易,通過精心設計和安排,讓意中人中標。串標抬標使公開招標流于形式,不僅損害國家利益,破壞招投標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敗。雖然有為數不少的串標、圍標案件被依法查處,但由于受巨額利益的誘惑,還是有人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4、評標專家喪失原則,定向評標。一是打極端分,故意抬高或壓低某投標單位的評分。這種專家往往抵擋不住“紅包”的誘惑,見利忘義,在評標中為特定的投標企業“保駕護航”,做出出賣人格的事情。二按業主意向評標,不講原則,喪失立場。這種專家以為評標委員會要向業主負責,應按照業主的意向進行評標并推薦中標候選人,導致評標過程中,不敢發表自己的真實意見,過多的考慮業主的想法,甚至主動去揣摩和詢問,最終淪落為“暗箱操作”的工具。
5、代理機構專業不專,立場不公。代理機構遍地開花,給市場帶來了新鮮血液,促進了招標投標事業的蓬勃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新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專業性不強,專業人員欠缺。部分代理機構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項目招標代理實踐經驗。二是從業人員素質不齊,魚龍混雜。部分從業人員不講職業道德,在從事代理業務中投機取巧,中飽私囊,嚴重敗壞行風。三是站錯立場,定錯標準。有代理公司雖然處在中介的位置,卻未站在公正的立場。在代理活動中,以招標人的意圖和想法為標準,給招投標市場帶來不健康隱患。四是唯利是圖,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與投標人相互串通,結成利益小團體,為團體成員大開綠燈,在招標文件中設定排他性條款,或者團體成員相約輪流坐莊,相互陪標,代理公司從中收取好處費,損害國家利益。
二、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與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標投標活動出現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已有近十年時間,所對應的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其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市場環境需要。如《招標投標法》第37條允許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而實際運行情況表明,招標人代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評標結果,妨礙公平和效率原則。又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明確了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缺乏明確認定串標行為的規定,給實踐中界定和查處串標帶來了難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門規章制度時,由于對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現一些偏差,使得這些規章制度在指導具體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前后矛盾、操作困難的情況。
2、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懾效果。一些法律條規定對某些違法行為處罰較輕,導致違法違規成本相對偏低。《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人和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的懲處主要以罰款為主,且最高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千分之十。這些處罰措施和力度與投標人違法行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違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標人為獲得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如溫州某市政工程串標案,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先后從中標單位分取好處費1216萬元。后經法院審理,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2年、緩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處5萬元至80萬元的罰金。僅此來看,現行法律對于串標的懲處與串標成功獲得的超額利潤相比明顯偏輕,難以有效遏制不法企業與個人的投機心理。招投標監督部門對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調查取證,在實際工作中阻力很大,違法行為又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同時,由于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及權錢交易等現象存在,使得調查處理難度更大。這也造成了很多行為人抱有僥幸心理,助長了違紀違法行為的產生。
3、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不完善,信用觀念差。建設市場缺乏統一的涵蓋各類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標準,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項目信息和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系統,信用評價還未成為投標資格審查條件和評標打分的重要依據,其約束作用難以發揮。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以及中介機構的某些人員,在進行招投標活動中,難免還被一些人情、關系、勢力、權力以及金錢等左右。誠信受獎、失信受罰的體制還不完善,招投標市場主體缺少行業自律,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或不當得利,常在招投標中進行弄虛作假和一些喪失職業道德的不誠信行為。
4、投標人不正當競爭,違法獲得暴利。建設市場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夠生存、發展和壯大,在市場競爭機制尚不規范的條件下,必然要采取種種辦法甚至是不正當手段與對手展開較量,特別是一些技術水平低,資質差的企業為了能與比自己水平高的企業抗衡,更是不擇手段,通過“公關”戰術,權錢交易,幕后操縱等方法,承攬工程。而那些資質等級高、技術水平好、質量信譽優的企業在靠正當競爭無法獲勝的情況下,也不得不競相仿效,出現了“中標靠低價,獲利靠索賠”怪現象,嚴重擾亂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有些施工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不惜以身試法,搞串標、抬標、圍標等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以致招投標領域不正當競爭、行賄受賄之風愈演愈烈,惡性蔓延,成為違法犯罪的高發區。5、缺乏有效監督手段,監管力量不足。盡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電子監控、通信屏蔽等監控手段,但要治標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難,主要是市場監管力量不足,譬如監督執法隊伍的人員編制、行政經費等都缺乏應有保障。對招標人的監督和規范其行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監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監督,缺乏事前監督;在監督范圍上偏重違紀違法行為,缺乏對重大決策、重大行動的監督;在監督機制上缺乏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參與,缺乏公安、檢察等執法執紀部門強力介入,造成串標、圍標案件發現難、調查難和處理難。
三、 加強對招標投標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 抓改革,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的體制機制
1、創新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推進統一平臺建設。進一步理順招標投標監管體制,真正實行“管辦分離,監管分離”,從根本上解決部門各自為政、同體監督等問題。將各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職責劃歸到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由該部門統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的專業執法隊伍。改革目前的資格預審制度,全面推行資格后審,開放市場,讓更多的企業參與招標投標市場競爭,加大串標圍標者的成本。當前,要抓緊推進省級統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建立省級統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切實加強對包括工程招投標在內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監管。
2、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全面實行政府投資公益性或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對政府投資公益性或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資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保障措施。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從而減少業主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干預,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應加強項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場,大膽探索實踐,逐步建立并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
3、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發改委、建設、財政、審計、水利、交通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與監察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協調機制,做到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備案和工程款直接撥付制度,對未經招標投的工程項目予以停止撥付工程款;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監督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
(二) 抓規范,加強對招投標雙方、中介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的管理
1、規范招投標活動程序。不斷探索和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為規范,引導招投標雙方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交易活動。尤其要加強重點環節的監督和管理,通過制定和推行招標公告發布辦法、資格后審制度、投標文件遞交、接收及開標流程、評標專家行為規范、封閉式評標區管理辦法、招標監督規程、投訴處理規程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從程序上對招標投標活動加以規范和監管。要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管理。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強化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監督管理,加強在建工程“標后”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突出造價控制與監管,切實減少以提高工程結算價款為目的的各種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2、加強對招投標雙方的管理。招標人在組織招投標活動中,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進行,規范招標行為,若自身招標力量不足,應加強力量或實行“代建制”。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對招標人的考核機制,落實責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標活動取得預期成效。投標人作為市場賣方主體,通過參與招投標競爭獲得承包項目的機會。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統一的投標人信用檔案,加強對投標人信用的跟蹤和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創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3、加強對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的管理。盡快出臺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大力推行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上崗)資格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每年開展專項檢查,通過加大責任追究處罰力度,促進中介機構的行業自律。進一步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嚴格審查評標專家入庫資格,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評標專家的業務水準、工作專業性水平。實行評標專家動態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將評標效果評估結論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三) 抓載體,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科技含量
一是建立和完善電子監控系統。重點加強對招投標全過程的電子監控。通過監控系統對招投標全過程進行錄像和錄音;設立指紋門監督系統,對進出評標區域的評標專家、工作人員和監控人員等人員用指紋進行確認;對整個評標區實施通訊屏蔽,以確保評標過程的保密等。通過這些手段著力規范和約束招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監督人員以及招標投標參與者的行為,提高其自律意識,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是建立健全電子網絡信息。加快浙江省招標投標網建設,建立一個權威的覆蓋全省各地、各行業的招投標信息網,將各種工程、設備和材料招標信息、企業信息、從業人員信息、評標結果、中標結果、不良行為等全方面的招標投標信息登在網上,既向全社會公開各種招投標信息和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息,又接受全社會的監督,以此促進各招標投標主體,尤其是投標人增加誠信、自律意識。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標信用公示查詢系統。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體系,實現全省統一的誠信信用平臺,統一的誠信評價標準,統一的誠信法規體系,統一的誠信獎懲機制。完善市場信用體系,各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在媒體公開曝光。充分發揮信用公示查詢系統的作用,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使誠實守信者得到獎勵,失信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標投標各方主體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四) 抓懲處,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的違紀違法行為
1、加大依法處罰力度,提高違紀違法成本。必須加大依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除了中標無效、罰款等經濟制裁外,還要采取降低資質、限制參與招標投標等措施,讓其得不償失,感到預期風險大于預期效益。
2、建立招投標監督和案件查處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監察機關與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聯席會議、舉報投訴受理以及案件線索移送、政府投資重點工程聯合檢查等制度,加強對建設單位、主管單位和監管部門及領導干部遵守執行招標投標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同時,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群眾依法監督。
3、積極發揮監察機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作用。積極探索監察機關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到位而不“越位”,履職不“缺位”,監督不“錯位”。不能過分強調監察機關的監督,而弱化職能主管部門的監督。監察機關負責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情況的行政監察,調查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履職、行政不作為及亂作為等行為,嚴肅查處非法干預和插手招投標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五)抓教育,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1、加強對市場主體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監督管理人員等招投標活動主體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標投標領域的典型案例,進行以案說法、以案說紀,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各主體單位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從業人員自愿簽署行業自律公約,自覺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的教育,提高其專業素養,規范從業行為。積極推行就業資格制度,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就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招標投標工作。對已取得就業資格的人員要進行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
一、 當前招標投標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
1、行政權力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違紀違法案件頻發多發。主要表現在:一是“權力標”及“關系標”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和部門依法招標意識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動,計劃不周密,往往以時間緊、任務重,或以應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為由,隨意簡化程序和變更招標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權力,違反操作程序,在招標前就與投標人談妥條件,基本內定后才開始招投標,并拉來其他企業進行陪標;有的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中的投標人開綠燈。二是一些領導干部直接插手招標投標活動。有的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通過身邊工作人員、親友或中間人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活動。有的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透露給特定的投標人,造成投標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有的明確授意、指使、照顧某投標人,強令中標人分包、轉包工程,等等。據統計,2007年以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中共查處涉及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199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近2.2億元。2006年至2008年,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中,共涉及縣處級干部141名、地廳級干部19名。
2、招標人場外運作,規避招標。一是將造價高的單項工程肢解為多個子項,各子項的合同造價低于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如,有的單位將辦公樓裝修工程肢解為樓地面石材、樓地面木地板、墻面涂料、吊頂等項目對外單獨發包。二是以“大噸小標”的方式,設法將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標限額之下,確定承包企業后,通過設計變更等手法,調整項目規模,按實結算工程款。三是有的項目主體工程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后期工程和附屬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則搞場外交易,放長線釣大魚。
3、投標人串標抬標,排斥他人。一是投標人部分聯盟或全部聯盟,相互勾結和串通,通過事先約定投標報價的方式,控制中標結果,達到抬高中標價,輪流做莊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國家利益受損。這類串標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被查處的案件中,多因串標合謀者在投標文件中留下蛛絲馬跡而敗露。二是招標人或代理公司與投標人相互串通的情況,雙方搞桌下交易,通過精心設計和安排,讓意中人中標。串標抬標使公開招標流于形式,不僅損害國家利益,破壞招投標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敗。雖然有為數不少的串標、圍標案件被依法查處,但由于受巨額利益的誘惑,還是有人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4、評標專家喪失原則,定向評標。一是打極端分,故意抬高或壓低某投標單位的評分。這種專家往往抵擋不住“紅包”的誘惑,見利忘義,在評標中為特定的投標企業“保駕護航”,做出出賣人格的事情。二按業主意向評標,不講原則,喪失立場。這種專家以為評標委員會要向業主負責,應按照業主的意向進行評標并推薦中標候選人,導致評標過程中,不敢發表自己的真實意見,過多的考慮業主的想法,甚至主動去揣摩和詢問,最終淪落為“暗箱操作”的工具。
5、代理機構專業不專,立場不公。代理機構遍地開花,給市場帶來了新鮮血液,促進了招標投標事業的蓬勃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新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專業性不強,專業人員欠缺。部分代理機構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項目招標代理實踐經驗。二是從業人員素質不齊,魚龍混雜。部分從業人員不講職業道德,在從事代理業務中投機取巧,中飽私囊,嚴重敗壞行風。三是站錯立場,定錯標準。有代理公司雖然處在中介的位置,卻未站在公正的立場。在代理活動中,以招標人的意圖和想法為標準,給招投標市場帶來不健康隱患。四是唯利是圖,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與投標人相互串通,結成利益小團體,為團體成員大開綠燈,在招標文件中設定排他性條款,或者團體成員相約輪流坐莊,相互陪標,代理公司從中收取好處費,損害國家利益。
二、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與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標投標活動出現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已有近十年時間,所對應的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其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市場環境需要。如《招標投標法》第37條允許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而實際運行情況表明,招標人代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評標結果,妨礙公平和效率原則。又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明確了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缺乏明確認定串標行為的規定,給實踐中界定和查處串標帶來了難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門規章制度時,由于對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現一些偏差,使得這些規章制度在指導具體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前后矛盾、操作困難的情況。
2、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懾效果。一些法律條規定對某些違法行為處罰較輕,導致違法違規成本相對偏低。《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人和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的懲處主要以罰款為主,且最高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千分之十。這些處罰措施和力度與投標人違法行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違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標人為獲得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如溫州某市政工程串標案,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先后從中標單位分取好處費1216萬元。后經法院審理,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2年、緩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處5萬元至80萬元的罰金。僅此來看,現行法律對于串標的懲處與串標成功獲得的超額利潤相比明顯偏輕,難以有效遏制不法企業與個人的投機心理。招投標監督部門對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調查取證,在實際工作中阻力很大,違法行為又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同時,由于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及權錢交易等現象存在,使得調查處理難度更大。這也造成了很多行為人抱有僥幸心理,助長了違紀違法行為的產生。
3、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不完善,信用觀念差。建設市場缺乏統一的涵蓋各類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標準,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項目信息和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系統,信用評價還未成為投標資格審查條件和評標打分的重要依據,其約束作用難以發揮。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以及中介機構的某些人員,在進行招投標活動中,難免還被一些人情、關系、勢力、權力以及金錢等左右。誠信受獎、失信受罰的體制還不完善,招投標市場主體缺少行業自律,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或不當得利,常在招投標中進行弄虛作假和一些喪失職業道德的不誠信行為。
4、投標人不正當競爭,違法獲得暴利。建設市場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夠生存、發展和壯大,在市場競爭機制尚不規范的條件下,必然要采取種種辦法甚至是不正當手段與對手展開較量,特別是一些技術水平低,資質差的企業為了能與比自己水平高的企業抗衡,更是不擇手段,通過“公關”戰術,權錢交易,幕后操縱等方法,承攬工程。而那些資質等級高、技術水平好、質量信譽優的企業在靠正當競爭無法獲勝的情況下,也不得不競相仿效,出現了“中標靠低價,獲利靠索賠”怪現象,嚴重擾亂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有些施工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不惜以身試法,搞串標、抬標、圍標等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以致招投標領域不正當競爭、行賄受賄之風愈演愈烈,惡性蔓延,成為違法犯罪的高發區。5、缺乏有效監督手段,監管力量不足。盡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電子監控、通信屏蔽等監控手段,但要治標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難,主要是市場監管力量不足,譬如監督執法隊伍的人員編制、行政經費等都缺乏應有保障。對招標人的監督和規范其行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監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監督,缺乏事前監督;在監督范圍上偏重違紀違法行為,缺乏對重大決策、重大行動的監督;在監督機制上缺乏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參與,缺乏公安、檢察等執法執紀部門強力介入,造成串標、圍標案件發現難、調查難和處理難。
三、 加強對招標投標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 抓改革,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的體制機制
1、創新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推進統一平臺建設。進一步理順招標投標監管體制,真正實行“管辦分離,監管分離”,從根本上解決部門各自為政、同體監督等問題。將各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職責劃歸到一個部門統一管理,由該部門統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的專業執法隊伍。改革目前的資格預審制度,全面推行資格后審,開放市場,讓更多的企業參與招標投標市場競爭,加大串標圍標者的成本。當前,要抓緊推進省級統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建立省級統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切實加強對包括工程招投標在內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監管。
2、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全面實行政府投資公益性或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對政府投資公益性或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資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保障措施。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從而減少業主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干預,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應加強項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場,大膽探索實踐,逐步建立并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
3、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發改委、建設、財政、審計、水利、交通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與監察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標投標監管協調機制,做到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備案和工程款直接撥付制度,對未經招標投的工程項目予以停止撥付工程款;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監督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
(二) 抓規范,加強對招投標雙方、中介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的管理
1、規范招投標活動程序。不斷探索和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為規范,引導招投標雙方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交易活動。尤其要加強重點環節的監督和管理,通過制定和推行招標公告發布辦法、資格后審制度、投標文件遞交、接收及開標流程、評標專家行為規范、封閉式評標區管理辦法、招標監督規程、投訴處理規程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從程序上對招標投標活動加以規范和監管。要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管理。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強化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監督管理,加強在建工程“標后”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突出造價控制與監管,切實減少以提高工程結算價款為目的的各種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2、加強對招投標雙方的管理。招標人在組織招投標活動中,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進行,規范招標行為,若自身招標力量不足,應加強力量或實行“代建制”。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對招標人的考核機制,落實責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標活動取得預期成效。投標人作為市場賣方主體,通過參與招投標競爭獲得承包項目的機會。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統一的投標人信用檔案,加強對投標人信用的跟蹤和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創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3、加強對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的管理。盡快出臺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大力推行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上崗)資格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每年開展專項檢查,通過加大責任追究處罰力度,促進中介機構的行業自律。進一步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嚴格審查評標專家入庫資格,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評標專家的業務水準、工作專業性水平。實行評標專家動態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將評標效果評估結論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三) 抓載體,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科技含量
一是建立和完善電子監控系統。重點加強對招投標全過程的電子監控。通過監控系統對招投標全過程進行錄像和錄音;設立指紋門監督系統,對進出評標區域的評標專家、工作人員和監控人員等人員用指紋進行確認;對整個評標區實施通訊屏蔽,以確保評標過程的保密等。通過這些手段著力規范和約束招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監督人員以及招標投標參與者的行為,提高其自律意識,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是建立健全電子網絡信息。加快浙江省招標投標網建設,建立一個權威的覆蓋全省各地、各行業的招投標信息網,將各種工程、設備和材料招標信息、企業信息、從業人員信息、評標結果、中標結果、不良行為等全方面的招標投標信息登在網上,既向全社會公開各種招投標信息和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息,又接受全社會的監督,以此促進各招標投標主體,尤其是投標人增加誠信、自律意識。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標信用公示查詢系統。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體系,實現全省統一的誠信信用平臺,統一的誠信評價標準,統一的誠信法規體系,統一的誠信獎懲機制。完善市場信用體系,各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在媒體公開曝光。充分發揮信用公示查詢系統的作用,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使誠實守信者得到獎勵,失信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標投標各方主體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四) 抓懲處,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的違紀違法行為
1、加大依法處罰力度,提高違紀違法成本。必須加大依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除了中標無效、罰款等經濟制裁外,還要采取降低資質、限制參與招標投標等措施,讓其得不償失,感到預期風險大于預期效益。
2、建立招投標監督和案件查處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監察機關與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聯席會議、舉報投訴受理以及案件線索移送、政府投資重點工程聯合檢查等制度,加強對建設單位、主管單位和監管部門及領導干部遵守執行招標投標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同時,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群眾依法監督。
3、積極發揮監察機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作用。積極探索監察機關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到位而不“越位”,履職不“缺位”,監督不“錯位”。不能過分強調監察機關的監督,而弱化職能主管部門的監督。監察機關負責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情況的行政監察,調查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履職、行政不作為及亂作為等行為,嚴肅查處非法干預和插手招投標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五)抓教育,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1、加強對市場主體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監督管理人員等招投標活動主體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標投標領域的典型案例,進行以案說法、以案說紀,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各主體單位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從業人員自愿簽署行業自律公約,自覺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的教育,提高其專業素養,規范從業行為。積極推行就業資格制度,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就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招標投標工作。對已取得就業資格的人員要進行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