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復云南、深圳兩地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后,保監會正積極推動《巨災保險條例》的出臺。“保監會明確要將其作為繼《農業保險條例》之后的一項重點工作加以推進。當然,這還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10月9日,一位保險公司高管告訴經濟觀察報。
這并非無跡可尋。今年兩會期間,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表示,《農業保險條例》3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基礎上,下一步將重點研究在國家政策支持下的巨災保險問題。而保監會今年下半年的監管工作重點之一便是推進巨災保險試點。
負責亞太地區、德國和非洲業務的慕尼黑再保險公司(下稱慕再)董事會成員陸德森(Ludger Arnoldussen)就中國巨災保險給出的建議是“需要長期可持續性及全面的方案。”
不過,中國尚處于以政府為主建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的階段,若想讓醞釀十余年之久的巨災險制度破題,或許需要立法先行。
立法胎動
東北洪災、臺風“天兔”、臺風“菲特”……一邊是近期災難頻現,一邊是巨災保險的立法工作終于胎動。
“現在已經10月了,《巨災保險條例》年內能否出臺很難說,但至少已經提上政府的議事日程;保監會正全力推動此事,但特別需要得到財政部的支持。”一位保監會人士說。
此前,由于相關部門在制度的設計細節上存有分岐,《巨災保險條例》千呼萬喚不出來。根本癥結或在于巨災保險基金須由財政部門“兜底”,而農業、氣象、水力、測繪、統計等各個部門,則需提供信息共享和技術合作。
事實上,《巨災保險條例》是項俊波2012年工作所談到三個重點工作之一,時至今日,該項政策尚未明確。因為,“這不是保監會一家可以推動的,需要各部門支持,目前我們正在努力推進。”上述保監會人士說。
原保監會財險部副主任董波在第23屆亞非保險再保險聯合大會上稱,目前保監會正在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已經批復云南、深圳地區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
而被視為巨災保險破題的深圳和云南試點方案基本體現了“政府與市場合作、分省建設、適度統籌;試點先行、逐步擴大”的思路和路徑。
據經濟觀察報了解,兩地試點的大致框架是,云南探索以應對地震為主的巨災保險,為居民住房進行保障;深圳主要應對臺風和洪水等巨大自然災害,通過綜合巨災方式為當地居民的人身和財產提供保障。
一位接近保監會人士說,云南試點方案的情況是,以居民住房為對象,包括農村農民住房和城市居民住宅,第一步落地的可能是農民住房;其次是承保地震風險;目前先在楚雄試點,成熟之后再逐步擴大。深圳方案則更類似新西蘭模式,需要一定的決策程序,基本的思路是保“地震、海嘯和臺風等自然災害”,同時,保“由此引起的核風險”。
目前,中國保險賠付占重大災害損失的比例不到5%,遠低于國際36%的平均賠付率水平。
相關報道稱9月份臺風“天兔”導致經濟損失超32億,但保險賠付不足損失一成;據媒體報道,10月初到來的臺風“菲特”給災情嚴峻的余姚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9.91億元;另據業內測算,“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8400多億元,保險業賠付18億元,僅占直接經濟損失的0.2%。
隨著巨災損失的升級,目前主要靠政府救濟和社會捐款的中國式巨災救助模式導致政府財政負擔日趨沉重,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已刻不容緩。
早在2006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就明確,中國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在國外,通常在一次“大災難”之后的兩年就能建立起本國巨災保險制度。囿于各種因素,汶川地震過去5年,中國巨災保險制度仍未建立。值得一提的是,汶川地震之后,呼之欲出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幾乎要寫進2009年的防震減災法了,但最終結果還是“待字閨中”。
如何制定中國版巨災險
那么,中國該如何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巨災模式?中國人保財險執行副總裁王和給出的基本建議是:中國應采用政府與市場合作的模式,主要原則為:政府主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綜合協調;量力而行,以收定支;分省建設、適度統籌;試點先行、逐步擴大;適度強制,力求普及;求同存異,盡快啟動。
具體而言,王和建議從五個方面著手實質性推動巨災保險開展:一是采用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巨災保險經營方式,解決模式選擇問題;二是建立風險擊穿和兜底機制,輔之以分層處理技術,打通資本市場通道,解決承保能力問題;三是建立多渠道的基金歸集機制,解決基金規模和歸集效率問題;四是明細責任與限額,解決保費充足度和可能性問題;五是建立保險與防災減災互動機制,通過保險定價、承保理賠、精算等業務優勢和專業優勢發揮正外部性,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而提及可持續綜合巨災風險融資解決方案的規劃及理解,陸德森說,慕再正與多個亞太地區的政府商討自然巨災保險架構,包括與政府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成立類似巨災共保體的計劃,并已取得了一些積極的實例。一些國家成功地從依賴借款和捐贈轉變成獨立自主的內生性風險管理,例如面臨地震與颶風高風險的墨西哥。
不過,在目前現實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做哪些巨災保險的探索工作?陸德森對直保公司給出幾個方面的建議:在產品設計上,所有產品都應含有特殊的自然巨災模塊以及含有專門定價方法的分項責任限額,避免在自然巨災險與其他險種(如火險)之間存在交叉補貼。其次是風險積累控制,將監控范圍從單一風險管理拓寬到涉及天氣相關事件的各種風險積累情景,務必知道哪個方向會產生賠付以及這些賠付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再者是限制措施方面,通過智能定價以及風險限額管理,為“已知的未知因素”找到解決方案,而不是讓整個資產負債表被動承擔風險。
不管怎樣,“巨災風險對一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重大,如何更好地應對巨災風險,是世界各國面對的共同難題。”一位保監會領導表示,“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應結合自身國情和各地巨災風險特點,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基本原則,做好頂層設計,在充分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穩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