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3月,我國內地某鄉鎮企業通過當地貿易公司的介紹,匆匆與香港某廠商簽訂了加工生產某種輕工產品的補償貿易合同。合同規定:由港商提供生產設備,某鄉鎮企業將利用該設備生產的產品返銷給港商,以補償設備價款。補償期為五年。合同未明確規定設備的型號、產地、生產年代以及技術性能等方面的指標。后港商按期運到設備,但經檢驗,該設備是20世紀70年代末的產品,而且是二手貨。由于合同對此未加規定,該鄉鎮企業只得接受并進行加工生產。五年之后,補償期滿,但設備已接近報廢,該企業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內地某鄉鎮企業至少在以下兩個問題上出現了失誤:
第一、選擇客戶不當。補償貿易屬于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對貿易伙伴選擇得當與否,直接關系到這項業務的成敗。從本案情況看,該企業對于他人介紹的港商事先并不了解,事實證明,這位港商資信很差,利用內地企業缺乏經驗和合同上的漏洞,提供以次充好的設備,坑害對方。
第二、 合同條款訂立不當。合同是確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絕不可草率從事,尤其是在補償貿易合同項下,對于引進設備的具體規定更是關系重大。為了保證返銷產品的質量和維護該鄉鎮壓企業的切身利益,對于所引進設備的型號、產地、生產年代以及技術性能指標等,都必須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還應約定違約條款。另外,補償期限不宜過長,否則,不僅會增加引進方的利息負擔,而且有可能導致設備款償還完畢之日即設備報廢之時的不良后果。
本案事實表明,該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特別是應通過本案吸取下列教訓:
(1)每筆交易都要首先從調查研究入手,尤其是對客戶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應當了解清楚,防止盲目從事。
(2)要增強法律保護意識,約定好合同條款,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