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遼寧省展覽行業協會獲悉,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日前印發《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辦法》中指出經認定的會展企業可憑有效的會展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免征會展企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遼服發[2013]3號
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關于印發《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綏中、昌圖縣服務業委:
現將《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會展企業的發展,營造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寬松環境,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免征會展企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展企業自用及專門用于會展業務的房產和土地,是指會展企業直接用于會展業務及相關配套設施,不含會展企業的行政辦公場所、對外經營的餐飲及租賃業務。
第三條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103號),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為全省會展行業管理的職能部門,下設遼寧省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其具體職責:制定會展業政策、標準,負責行業管理、認定等工作。
第四條會展企業的認定標準:
(一)符合國家批準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二)符合全省會展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
(三)具有省市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會展場館的立項文件;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會展場館建設發展規劃,功能定位合理、配套服務設施齊全、交通便利;
(五)具備舉辦各類展覽活動的會展場館,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六)為相關會展行業組織的成員單位,具有會展專業管理人員;
(七)屬于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會展場館經營服務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為承接展會及其配套活動。
第五條申請認定的會展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會展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場館建設規劃、發展目標、新場館建設經營使用情況、舉辦展會活動等情況;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房產和城鎮土地使用有效證明材料。對正在辦理尚未取得房產證和城鎮土地使用證的會展企業,需提供能夠證明投資和土地使用的市級以上政府會議紀要、市級有關部門項目建設批復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尚未辦理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的企業需提供市級審計部門審計報告,以審計報告中的房產價值為準;
(四)所在市服務業委審核推薦意見;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條符合認定條件的會展企業均可向所在市服務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服務業委初審后,向省服務業委申報。
第七條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展會展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兩次。
第八條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工作由遼寧省會展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展企業認定受理工作由遼寧省展覽行業協會負責。認定程序包括初審、現場考察、專家委員會評審等過程。對審查合格的會展企業,頒發會展企業認定證書。
第九條經認定的會展企業可憑有效的會展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公告”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條企業在申請會展企業認定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的鼓勵政策資格。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
2013年1月16日
遼服發[2013]3號
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關于印發《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綏中、昌圖縣服務業委:
現將《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會展企業的發展,營造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寬松環境,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免征會展企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展企業自用及專門用于會展業務的房產和土地,是指會展企業直接用于會展業務及相關配套設施,不含會展企業的行政辦公場所、對外經營的餐飲及租賃業務。
第三條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103號),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為全省會展行業管理的職能部門,下設遼寧省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其具體職責:制定會展業政策、標準,負責行業管理、認定等工作。
第四條會展企業的認定標準:
(一)符合國家批準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二)符合全省會展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
(三)具有省市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會展場館的立項文件;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會展場館建設發展規劃,功能定位合理、配套服務設施齊全、交通便利;
(五)具備舉辦各類展覽活動的會展場館,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六)為相關會展行業組織的成員單位,具有會展專業管理人員;
(七)屬于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會展場館經營服務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為承接展會及其配套活動。
第五條申請認定的會展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會展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場館建設規劃、發展目標、新場館建設經營使用情況、舉辦展會活動等情況;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房產和城鎮土地使用有效證明材料。對正在辦理尚未取得房產證和城鎮土地使用證的會展企業,需提供能夠證明投資和土地使用的市級以上政府會議紀要、市級有關部門項目建設批復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尚未辦理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的企業需提供市級審計部門審計報告,以審計報告中的房產價值為準;
(四)所在市服務業委審核推薦意見;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條符合認定條件的會展企業均可向所在市服務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服務業委初審后,向省服務業委申報。
第七條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展會展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兩次。
第八條遼寧省會展企業認定工作由遼寧省會展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展企業認定受理工作由遼寧省展覽行業協會負責。認定程序包括初審、現場考察、專家委員會評審等過程。對審查合格的會展企業,頒發會展企業認定證書。
第九條經認定的會展企業可憑有效的會展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公告”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條企業在申請會展企業認定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的鼓勵政策資格。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