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建成50年以上的重要歷史建筑將認定為重點保護對象,如果該建筑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不可移動文物,便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
《條例》將建筑分為重點保護建筑和一般建筑。建成50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認定為重點保護建筑:建筑類型、空間、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等具有建筑藝術特色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反映本省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歷史名人故居、舊居;其他具有歷史、科學、文化、教育、藝術價值的。同時,獲得國家級建筑行業優秀獎項,并具備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重點保護建筑。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對已經確定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應當每年定期發放保護補助費。設區的市、縣(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和指導重點保護建筑的修繕、保養。重點保護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拆除。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管理等特殊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遷移、拆除或者復建方案,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