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技術合同管理辦法適用于與技術相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就該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辦法。
第二條 技術合同的類型包括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咨詢合同;
3、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
4、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合同);
5、技術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 技術合同的簽訂
一、報告所涉及的技術合同的重要性
業務部門在提交給知識產權部的報告中應當標明相關技術合同的重要程度所涉及的技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的為重要合同:
1、合同所涉及金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2、合同的內容為公司第一次開展的業務;
3、合同的內容將給予公司一次重要機會。
其他合同為一般常規性合同。
二、提交報告
公司研發部門、銷售部門、生產部門等業務部門遇有需要和外單位、個人簽訂技術合同時,應當向知識產權部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簽訂合同的理由、目的以及初步方案等內容。
三、談判人員的確定
常規合同由相關的業務部門自行組織人員參與合同簽訂的談判,談判人員中應當包括一名法律工作人員;
重要合同應當由知識產權部組織人員參與合同簽訂的談判,談判人員中至少應當包括一名知識產權部成員。
四、報告的審查
知識產權部在收到業務部門的報告之后,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對報告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審查,并向相關業務部門下發書面意見;對于重要合同應當由知識產權部所有成員簽署意見,常規性合同允許知識產權部一名成員簽署意見;下發的意見中應當加蓋知識產權部公章。
知識產權部向相關業務部門下發的意見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對原報告中每一事項的看法;
2、知識產權部對簽訂合同的認識;
3、需要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的事項;
4、應當在合同中體現出的內容;
5、我公司在合同中的心理底線。
五、會簽辦法
與對方達成一致意見之后,談判人員應當將雙方達成一致的內容形成書面報告,由談判人員簽名之后提交給公司知識產權部,知識產權部所有成員均有權在書面報告中表達自己的觀點。
如知識產權部多數成員同意談判人員與對方達成一致的協議內容,知識產權部將該協議以及每個成員的意見提交給公司董事會,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是否與對方簽署最終合同。
六、談判內容
我公司談判人員在談判過程中對于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應當嚴格執行知識產權部下發意見中內容。
如果依照前款內容導致合同無法簽訂的,我方談判人員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中止談判的進行,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部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和對方的立場,知識產權部根據該報告的內容有權決定修改談判中的立場或終止談判。
七、知識產權部的意見
知識產權部在收到業務部門的意見之后,就合同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內容簽署意見,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保密等相關措施。
八、履行報告
合同簽訂之后,相關的業務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向知識產權部提交合同履行的意見。
第四條 技術合同糾紛的解決
一、知識產權部的意見
知識產權部在收到業務部門的書面報告之后,應當就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內容在一個工作日之內下發書面意見,同時將該書面意見提交給公司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向知識產權部下發書面意見,知識產權部根據該意見的內容在兩個工作日內決定采取何種措施。
二、提交報告
公司業務部門在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時,如發現對方有違約,侵犯我公司知識產權情形時,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部和公司董事會提交報告,報告中應當包括違約、侵權的內容,處理意見等。
三、處罰
如果合同糾紛是由公司業務部門履行合同不當造成,造成我公司知識產權權益損失的,知識產權部有權對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人員進行處罰。 處罰的措施包括罰款、降職等。
四、合同糾紛解決的原則
對于任何合同糾紛,公司知識產權部都應該首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盡最大努力在合同約定的框架內解決問題。
第五條 本技術合同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