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方式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群體工程中采取他階段進行施工的單項工程師提交。工程師接到承包人提交的進度計劃后,應當予以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工程師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則視為已經同意。但是,工程師對進度計劃予以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本身的缺陷所應承擔的責任。
2. 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fā)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fā)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千萬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3. 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千萬工期延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工期延誤后,竣工日期可以相應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fā)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 發(fā)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
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千萬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這些情況工期可順延的根本原因在于,這些情況發(fā)球發(fā)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來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后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方式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群體工程中采取他階段進行施工的單項工程師提交。工程師接到承包人提交的進度計劃后,應當予以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工程師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則視為已經同意。但是,工程師對進度計劃予以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本身的缺陷所應承擔的責任。
2. 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的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fā)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fā)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千萬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3. 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千萬工期延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工期延誤后,竣工日期可以相應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fā)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 發(fā)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
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千萬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這些情況工期可順延的根本原因在于,這些情況發(fā)球發(fā)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來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后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