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第三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
第九條: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八條: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三、《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四、《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第九條:本市應當加強供熱節能管理,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新建建筑物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具備熱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住宅,應當逐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建筑物進行節能改造的,應當與熱計量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實施。
五、《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京政容發〔2010〕19號)
第四條: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實行熱計量收費。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通過改造實行熱計量收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積極開展供熱計量與節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