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制度三十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解讀: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在實際生產管理中,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把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安全消防通道、懸掛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水源及消防設施作為一種預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職業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施工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解讀: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在實際生產管理中,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把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安全消防通道、懸掛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水源及消防設施作為一種預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職業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施工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