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辦法明確,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