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行為,部制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規范》”),現予發布。請轉發至轄區內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和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結合本地實際遵照執行。同時,為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底價確定程序,加強出讓地價評估管理,促進土地市場平穩健康運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健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定價程序,地價需經專業評估,底價應由集體決策。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出讓宗地的地價進行評估,為確定出讓底價提供參考依據。委托給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應采用公開方式。因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發生土地增值等情況,需要補繳地價款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確定補繳金額之前,也應按照上述要求組織評估。
二、出讓土地估價報告應由土地估價師完成,并且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和《規范》。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應干預評估活動,由被委托方客觀、獨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三、出讓土地估價報告,一律按照《關于實行電子化備案完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35號)要求,由報告出具方履行電子備案程序,取得電子備案號。報告出具方無法登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系統”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土地估價師姓名和資格證書號等情況,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后,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規定登錄。
四、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以土地估價報告的估價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并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從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各類專項資金,不得計入出讓底價。對估價結果的采用情況及其理由,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文件,存檔備查。
起拍(始)價應當根據當地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讓底價,但成交價不能低于底價。
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指導力度,定期組織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或專家,對已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和評議,并向社會公布抽查評議結果。
六、出讓方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省級土地估價師協會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進行技術審裁,也可以另行組織評估。
七、部將根據各地實際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適時修訂《規范》,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制訂本地實施細則。
本文件的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