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擔心失去訂單,而在合同條款方面遷就對方、在貨物交接手續方面留下漏洞,則容易為日后貨款回收留下隱患,或者成為對方拒付的口實。
筆者所服務的一家實業公司,曾遭遇了一樁特殊的貨款糾紛案。貨物發出去了,不但無法收回貨款,反而被對方反咬一口,說由于貨物質量問題,對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后者將其起訴到法院索求經濟賠償??芍^“賠了夫人又折兵!”
事后才發現,原來這是一場早有預謀的貨款欺詐。整個過程究竟是怎樣的?筆者試圖將整個案例還原出來。
貨款糾紛
2007年5月,廣東潮州市A電子公司與深圳市B實業公司簽訂合同,由后者向前者供應電源板,雙方約定交貨后60天內付款。
開始合作的頭幾個月,雙方的貨款交付都按照合同約定順利進行。到2008年2月份,B實業公司共計交貨750萬元,而A電子公司支付貨款為279萬元。之后,A電子公司就只是要求發貨卻不支付貨款。B實業公司就提出,必須先把余款結清才能再發貨了。
此時,A電子公司開始找各種理由拖延貨款,B實業公司不愿善罷甘休便上門討要。
2008年6月12日,A電子公司致信B實業公司,說是訂購的電源板用于液晶電視的生產,共計六萬余套,其中大部分板卡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不開機等),導致其丟失訂單蒙受經濟損失298萬元,要求B實業公司賠償。B實業公司明確意識到,這是對方反咬一口的行為,因而嚴詞拒絕并繼續追討貨款。
到2008年9月24日,A電子公司再向B實業公司發來索償函,說由于前述原因,導致其客戶取消訂單并被索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嚴重信譽損失:直接損失人民幣781萬元,B公司應在接函后5天內支付賠償款,否則追究法律責任。B實業公司對此斥之不理,認為對方純屬無賴行為。
2008年10月29日,A電子公司向該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法院支持其上述訴訟請求。法院接到訴狀后受理了該訴訟請求,并進而將B實業公司財產查封及凍結了其銀行存款。B實業公司驚愕之余,決定應訴。于是忙叫會計翻原始單據,找證據。
經過一番的收集整理,會計找齊了與A電子公司的供貨對賬單。然而,所有對賬單中只有一張有A電子公司的財務人員簽名,其余的根本沒有對方財務人員簽名,更沒有蓋章;所有送貨單都沒有A電子公司簽收憑證,是通過快遞公司送過去的,但已經找不到快遞公司的發貨單據了。只有A電子公司的訂貨單和B實業公司的發貨單。B實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看了之后說,靠這些證據打這場官司勝算不大。
拒付真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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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啟示
顯然,這是個有預謀的貨款欺詐案件。“設局方”在訂貨合同、貨款的交接過程中,早就已經預埋了很多“暗器”,使得損失方即使打官司也贏不了。
那么,我們的財務人員面對這樣的“客戶”要不要睜大眼睛?每月底與客戶、供應商對賬怎么對?要獲取什么樣的證據?對賬單與送貨單要不要客戶回簽、蓋章?客戶的簽收章、簽收人員簽名要不要拿來備案?面對客戶擬定好的格式合同條款,是否需要斟酌修改?訂貨單、送貨單、對賬單要做到怎樣才能對自己最為有利?
老話說得對: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如果因為擔心失去訂單,而在條款方面遷就對方、在貨物交接手續方面留下漏洞,則容易為日后貨款回收留下隱患或者對方拒付的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