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和計量標準: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養老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
計提基數:工資總額
貸:應付工資薪酬——工資×比例);
計提比例:由省級政府確定
基本養老保險:20%
基本醫療保險9。5%
失業保險:2%
工傷保險:0。6%
生育保險:0。4~1。4%
社會保險費的賬務處理
1、分配提取時:按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配,與工資一樣;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核算。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基本生產車間工人)
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輔助生產車間工人)
制造費用 (車間、生產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
銷售費用 (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
管理費用(廠行政管理人員及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
在建工程(應由在建工程負擔的)
研發支出(從事無形資產研發的)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會保險費
2、上繳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會保險費
貨: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