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二)改變出租方式的籌劃(重點掌握)
二、優惠政策的審核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提示:上述單位對外經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提示:如果對外經營或出租,應照章納稅。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①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②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③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
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④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⑤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⑥凡在基建工地為基建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等臨
時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或基建單位投資建造,在施工期間,免征房產稅。但是在基建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⑦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
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
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⑧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產稅。
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⑩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