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設定行政審批將成歷史
針對行政審批的設定權限和要求,《草案》明確規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草案》規定,將行政審批事項納入目錄進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不得以備案事項、日常管理事項、服務事項或者其他事項的名義變相設定行政審批?! ?/p>
此外,《草案》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將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審批步驟拆分實施。省人大內司委關于《草案》的審議報告認為,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聽證、檢驗、檢測等技術性審查環節,通過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制度可以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因此不宜一概規定不得將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審批步驟拆分實施。
《草案》規定行政審批時限
最多不得超過30天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 《草案》對行政審批的時限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情形,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延長10日。
省人大內司委認為,多數行政審批并不需要如此長時間,應明確行政機關應當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現在審批的內容大過項目。”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辛瀑認為,增加一項審批項目,會大大增加社會成本,審批項目和內容都要經過法規或規章來明確下來,“如果權力都賦予政府,就什么也管不了。”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硬骨頭”
審批權限要加強監管
《草案》還明確,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省人大內司委認為有關條款的處分情形過于簡單,建議對何種情形給予何種處分建議作進一步細化,將該章有關條款中的“處分”明確為“行政處分”,并對照義務規定增加有關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同時增加對承接行政審批事項的社會組織、行業組織違法審批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胡獻直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塊“硬骨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調研發現審批權限下放或取消以后仍然‘一個章’都沒有少蓋,這是一個頑疾。”他說道,審批權限要加強監管,不能隨意增設審批項目,對于給社會組織下放的審批權限,要注意不能搞出個“二政府”。